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环法[2017]108号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718774M
法定代表人:董宜顺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东环路5888号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8台车辆型号为KMC1033A25D4(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违法所得为12786.80元,货值金额为257279.76元;318台车辆型号为KMC1042LLB33P4(发动机型号4DW93-84E4)的重型柴油货车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违法所得为718194.05元,货值金额为15248281.26元。
以上事实,有我部委托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和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7年4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公司申请,我部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8月29日依法举行了两次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7年4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7〕42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2017年7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7〕76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2017年5月22日、2017年8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停产整治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1742102.89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邮寄至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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