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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18-04-13| 发布者: |来源: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将全区43个旗县市行政辖区内不适宜继续发展的产业划分为限制和禁止两类,并对应提出管控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将全区43个旗县市行政辖区内不适宜继续发展的产业划分为限制和禁止两类,并对应提出管控要求。

  《负面清单》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编制,适用于内蒙古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全域,不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自治区政府指出,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政府是执行《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在严格保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集约、高效、有序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限制类产业要在规模产量、生产工艺、区位布局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既有项目改造升级、入园入区。禁止类产业要严禁市场主体准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审批、核准市场主体准入申请等法定程序时,须依据《负面清单》先予审查。

  自治区政府明确,《负面清单》印发前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的项目,在工艺技术、设备条件、清洁化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前提下,经过行业评估论证后,允许其依法申办采矿权。对于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制造业项目,《负面清单》印发前已依法取得单项或多项批准文件,且文件(表)均在有效期内的,允许其继续依法办理用水、用地、规划、备案、核准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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