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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2018-04-13| 发布者: |来源:

摘要: 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80408/890260.shtml...

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7〕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鲁环发〔2016〕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淄博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以《规划》确定的淄博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

(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

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

3.黄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

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

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二)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协调性分析。通过对初步优化方案进行校验分析,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现场校验和规划衔接,可视情况对以下区域进行核减:

1.城市建成区内、工业园区内的以人文景观为主的、面积较小的各类保护地,如部分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面积较小的城市公园,面积较大且可以实现有效保护的可以保留;

2.各类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除外)核心保护区域(详见《指南》中7.2内容)外的其他功能分区内,存在的城镇或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等非生态类用地可以剔除;

3.经评估为极重要区和极敏感区(禁止开发区除外),但现场核实不属于自然生态类的区域,如城镇、集中连片村庄、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等非生态类用地或以人文景观类为主和人类活动比较密集的区域可以剔除;

4.其他情形确需调出的区域,如已列入省级及以上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确定路线,经规划环评论证无法避让且符合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剔除。

以上核减内容,须逐一提供核减依据,包括文字说明、图件、相关规划、批复文件、现场核实图片等详细证明材料。

(三)上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将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2月15日前报省(包括优化方案、登记表、图表、核减区块核减情况说明报告),并通过省技术组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报送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通过初审后,根据审核意见对我市方案作进一步优化,4月15日前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二次报送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分两步开展:第一步,自然保护区市级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试点;第二步,待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全面启动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工作。2019年-2020年上半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勘界定标工作完成后,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

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公室成员,确定1名科室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联络员。

成立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技术小组,由市环保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能力的技术单位和具有乙级以上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的勘界单位组成,为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任务分工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的指导、调度与协调,对未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区县政府、部门进行督导。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层面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整合及勘界定标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名录及面积;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审核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和地质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地质公园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采矿权、探矿权与禁止开发区域冲突的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定标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名录及面积;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审核本部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域是否被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我市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及流域面积等数据和资料(含矢量数据,除小清河);提供《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我市部分及《山东省水功能区划》中河湖水功能区的名录、起始断面资料(含矢量数据);审核重要输水通道、重要河流湖库水面及其滨岸带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纳入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纳入红线的流域区域勘界定标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名录及面积;对本部门主管的目前仍存在边界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确定和报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及功能分区边界;审核本部门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域以及国家公益林是否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非核心保护区域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本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提供行政区域内评价区域(指经模型计算出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调出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完成评价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优化工作技术准备阶段。制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召开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下达工作任务;2月4日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技术小组提供相应数据和资料,并提供各部门核减内容及核减依据,包括文字说明、图件、相关规划、批复文件、现场核实图片等详细证明材料。

(二)划定方案优化阶段。2月15日前,完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与相邻设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做好衔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报省技术组审核。3月1日前,根据省技术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报送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勘界定标阶段。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先行开展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试点;2019年-2020年上半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勘界定标工作完成后,按照《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要求,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9月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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