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不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不是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二、关于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如果属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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