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提升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该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环保所建设负总责。鉴于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工作人员应尽量从素质高、能力强的年轻干部中调配。
河北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所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主要负责大气、水、土壤及其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协调工作等。此外,环保所配合县(市、区)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巡查。
《通知》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的乡(镇、街道)环保所建设,加快推进环保所全覆盖。
《通知》提出,确保今年7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环保所挂牌,并做到人员到位、保障车辆到位、办公用房到位、办公设备和基本装备到位。此外,该省各县(市、区)对环保所实施年度考核。对于连续3年考核均为优秀的环保所所长,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提拔使用干部时要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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