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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出台环保新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

2018-04-13| 发布者: |来源:

摘要: 经衢州市委、市政府同意,《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印发施行。《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

经衢州市委、市政府同意,《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印发施行。《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哪些情况会被追责?怎么追责?敲黑板、划重点,一起来看看——
《细则》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市、县(市、区)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1责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2“五水共治”、美丽衢州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4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的。
6违反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县(市、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本地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9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致使问题反复发生,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对公益诉讼裁决或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11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责任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相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1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2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3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4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辖区内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项目,违法实施资源开发、生态破坏行为,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灾害)事件隐瞒不报的。
3对辖区内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实施违法排污行为隐瞒不报的。 
4对辖区内秸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渠垃圾污染防治、森林灾害防控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环境纠纷调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7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河长制”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道及堤岸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的。或出现水环境质量恶化,引发供水安全事故、防洪安全事故、水污染事件的。
9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市、县(市、区)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1未按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协调监督的。
2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3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4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5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6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7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
1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2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3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4指使或授意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
4未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的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如实报告、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问题(事件)恶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2责任追究方式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追究方式有:
1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
2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3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
作为领导成员选拔任用考评的重要内容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受“诫勉”后
至少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 受到诫勉处理的,至少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 发现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责的干部在影响期内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细则》还对实施主体和程序作出规定,具体包括损害责任调查方式、处理建议移送程序、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程序、追责决定程序、信息公开要求、追责救济程序、应追责未追责的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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