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细化了党委、政府责任,党委工作机构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责任,法院和检察院责任,其中,政府职能部门责任章节占了近2/3篇幅,在40多条内容中,对发改、经信、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通过这些细致的条文,厘清了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泛泛而谈,而是切实围绕水、土、气等重点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责任明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细化,建立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推动各部门共同参与,严格落实各自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合力,有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明确了责任,对于责任的落实情况就得有奖有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中用“奖励与问责”一章进行了明确,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褒奖;市纪委、市监委与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境保护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深挖严查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项目审批背后的腐败问题;建立专项问责机制,对环境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监督意见或监察意见,压实主体责任,堵塞体制机制漏洞。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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