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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护鱼 永嘉建立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

2018-05-09| 发布者: |来源:

摘要: 根据实施意见,检察、公安、农业部门将加强对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爆炸物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或使用船只为载具进行非法捕捞等人员坚决予以刑...

楠溪江是永嘉的母亲河,是永嘉和乐清上百万市民的饮用水源,也是重要的渔业水域。眼下正是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的楠溪江沙头潮际码头以上的水域禁渔期,为最大程度保护楠溪江饮用水源及渔业资源,5月4日,永嘉县检察院牵头和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委农办(农业局)举行联席会议,并出台《关于建立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检察、公安、农业部门将加强对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爆炸物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或使用船只为载具进行非法捕捞等人员坚决予以刑事打击,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意见还建立了违法案件通报机制,增强执法联动合力,同时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及涉嫌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法律条文适用错误。

新闻+1: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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